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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小調字第222號
原 告 顏雅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超收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244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可稱為請求判決之結論,亦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法院應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裁判;
故原告應於訴狀內表明訴之聲明,倘若其獲得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
在給付之訴,應表明被告所負給付義務之內容及範圍,須明確特定適於強制執行;
在確認之訴,應表明求為確認某法律關係或其基礎事實存在或不存在之意旨;
在形成之訴,應表明求為判決使某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法律效果。
是原告提起之訴,應具體表明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否則其起訴即不合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查原告起訴狀訴上漏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是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不合法,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原告請求之原因事實未明,請補正本件原因事實(當事人、時間、地點、如何貸款、還款期限、完整事實經過等)、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
三、本件原告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之金額與事實及理由欄所主張之超收加總金額不符,應陳報請求金額如何得出或更正請求金額,並提出計算式、計算依據及相關單據影本,及依計算結果補正訴之聲明。
四、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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