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0,彰小調,617,202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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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小調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坤良間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豐小字第1175號裁定移送管轄,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為,於民國109年5月1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與賴啟明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發生交通事故之人,並非被告蔡坤良,乃以109年度偵字第4978號不起訴處分書對其為不起訴處分在案,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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