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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小調字第80號
原 告 海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夢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芷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最新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或會議紀錄影本。
二、彰化縣○○市○○段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
三、請提出原告完整住戶規約、所訂管理費計收方式之規約條項或會議紀錄資料影本,及提出對於被告房屋計收管理費之計算標準。
四、催告被告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回執」影本。
五、被告鍾芷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六、上開命補正之第三、四項資料,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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