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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字第211號
上 訴 人 林柔文
上列上訴人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民國111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4,814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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