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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字第214號
參 加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徐沛狷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焱苓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為輔助原告而聲請為訴訟參加,未繳納參加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參加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參加人之訴訟參加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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