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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字第29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石育綸律師
被 告 潘秀玉
被 告 潘姵妘
被 告 潘秀英
兼上三人共 潘秀桃
同訴訟代理 號
人
被 告 潘志明
被 告 潘葳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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