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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字第356號
上 訴 人 蔡鴻文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2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83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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