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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字第368號
原 告 許淳惠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瓊云律師
被 告 李曉嫻
張靜如
黃癸猛
張珠美
李麗娜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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