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原告主張:原告因訴外人林惠英介紹而認識同為補教業之被
- 二、被告則以:被告是訴外人柯以哲介紹,跟訴外人林惠英一起
- 三、得心證之理由:
- (一)原告主張其因林惠英之介紹而認識被告,並加入LINE「IT
- (二)原告另主張被告詐騙其加入上開投資群組,並於IDAX交易
-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 (四)查被告曾以暱稱「易達/Peggy沛淇」在LINE「IT交易
- (五)原告雖主張被告知道IDAX交易所平台有問題,還讓其把資
-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4萬
-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
-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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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簡字第406號
原 告 紀淑娟
被 告 蔣淑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因訴外人林惠英介紹而認識同為補教業之被告,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IT交易平台群組」。
被告係從事IT幣、MMT幣販售及組織行為,其於群組內的暱稱為「易達/Peggy沛淇」。
被告於民國108年8月間招攬原告於中國IDAX虛擬貨幣交易所(下稱IDAX交易所)註冊帳號,並在該平台內投資買賣虛擬貨幣IT幣及MMT幣以賺取差價獲利。
原告遂於108年8月16日、8月19日、9月2日、10月16日、10月18日分別轉帳新臺幣(下同)17萬元、6萬元、18萬元、3萬元、4,800元,合計共轉帳44萬4,800元予被告購買IT幣、MMT幣,再由被告交付IT幣、MMT幣給原告,每次交易手續費5%至10%,惟被告給原告的IT幣及MMT幣都不能買賣、後來也關閉,認為被告係對原告詐欺,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4萬4,800元。
二、被告則以:被告是訴外人柯以哲介紹,跟訴外人林惠英一起去臺中訴外人許燕華的外匯公司聽說明會,才知道IT幣、MMT幣可以投資交易。
原告當初是透過林惠英介紹加入,且其自行詢問中國友人評估過IDAX交易所可靠才投資,並拜託被告註冊、進交易所買進虛擬貨幣。
原告係自行投資,被告僅代原告將新臺幣款項轉入MAX交易所,換成虛擬貨幣USDT幣後,再至IDAX交易所購買IT幣、MMT幣。
因為IDAX交易所為境外交易所,不能直接從臺灣的銀行轉入款項買賣,須先從臺灣的銀行帳戶將款項轉入MAX交易所換成USDT幣後,再以鏈上轉帳之方式USDT幣轉進IDAX交易所的個人帳號,再以該帳號買賣IT幣、MMT幣。
另外有一筆金額係由被告及其他5人共同合資投資買幣,嗣IDAX交易所倒閉,被告自己也是受害者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因林惠英之介紹而認識被告,並加入LINE「IT交易平台群組」,原告並於108年8月16日、8月19日、9月2日、10月16日、10月18日分別轉帳17萬元、6萬元、18萬元、3萬元、4,800元,合計共轉帳44萬4,800元予被告等情,業據其提出LINE訊息截圖畫面、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等為證,亦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另主張被告詐騙其加入上開投資群組,並於IDAX交易所購買IT幣、MMT幣,嗣IDAX交易所關閉無法買賣IT幣、MMT幣,而受有損害等語,則為被告以前詞置辯。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惟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
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48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9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既否認有侵權行為存在,則依前揭說明,自應由原告就被告具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負舉證責任。
(四)查被告曾以暱稱「易達/Peggy沛淇」在LINE「IT交易平台」群組內張貼IDAX交易所、IDAX平台幣等相關訊息,有LINE訊息對話截圖1份在卷可憑。
又原告曾於108年8月16日、8月19日、9月2日、10月16日、10月18日分別轉帳17萬元、6萬元、18萬元、3萬元、4,800元,合計共轉帳44萬4,800元予被告;
被告則於108年8月13日至同年11月12日間於MAX交易所入金(即將款項匯入交易所)如附表一所示數筆新臺幣款項、並於108年8月14日間至同年11月14日如附表二所示以USDT幣(omniusdt)鏈上轉帳、或TWD法幣轉帳(即新臺幣)將款項轉出等節,有原告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及被告所提出MAX交易所程式截圖畫面、交易明細表格在卷可參。
是雖被告入金之日期與款項與原告轉帳至被告帳戶之日期、金額非全然相同,但與被告所稱其受原告匯款,係幫原告於MAX交易所兌幣之情節大致相符。
是由上揭對話訊息紀錄及交易紀錄,可認兩造間確實係因IDAX交易所及購買虛擬貨幣,而有金錢之往來。
(五)原告雖主張被告知道IDAX交易所平台有問題,還讓其把資金投入等語,並傳訊證人張創宜到庭作證。
證人張創宜雖證稱:伊是因投資補習班認識被告,伊自己也有跟訴外人石至成投資IDAX交易所購買IT幣、MMT幣,跟被告沒關係,但一樣都是要先去IDAX交易所註冊帳戶,將錢匯入買IT幣、MMT幣,後來帳戶無法登入,才知道被詐騙,石至成有承認是詐騙所以賠我135萬;
原告的上線是被告,被告的上線是柯以哲,伊曾經親耳聽到柯以哲當面對被告說「你自己也有拿到紅利」;
被告報酬計算方式為抽5%至10%,原告要用被告的驗證碼登入IDAX帳戶,表示被告可能過該機制從中獲得顯不相當之紅利報酬,被告是有計畫性讓該平台倒掉等語,然為被告所否認。
查證人張創宜於IDAX交易所投資並非被告所招攬,且亦無其他證據證明石至成與被告同謀,張創宜與石至成間達成之賠償協議,無法直接據以認定被告施用詐術詐騙原告。
又原告於審理中自陳其係為投資而轉帳金額委託被告買IT幣,被告也有將IT幣交給伊等語,是被告確實有依原告之委託完成兌幣及買賣之事務。
縱被告有自幫原告兌幣過程中賺取交易手續費或紅利等報酬,亦難逕以據此認定被告有詐欺之行為。
參以目前社會理財投資之常態,任何與金錢有關之交易、投資、借款之往來活動均有風險,任何人於從事該等活動前均應本於風險管理原則,對於金錢投資應事前謹慎選擇投資標的,以預防或避免可能之損失,對於可能之損失風險,事先有所評估。
故原告既係於考量朋友之推薦、詢問該交易所之信譽評價、投資圈內之訊息交流、買賣價差之獲利預期等多重因素,評估所承擔之風險後,始委託被告將新臺幣於MAX交易所兌換成USDT幣,並鏈上轉帳入IDAX交易所,進而買賣IT幣、MMT幣等虛擬貨幣,即應自負投資風險,無何陷於錯誤之情事可言。
原告復未舉證證明被告有何明知該交易平台為假平台仍招攬原告投資,或被告為該交易所平台之核心成員有操縱及關閉該平台之權限等,有施用詐術使原告陷於錯誤之情形。
是原告主張被告有詐欺之行為,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4萬4,8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附表一(入金)
編號 日期時間 幣別 金額 1 108年8月13日18時5分 新臺幣 170,000元 2 108年8月16日9時50分 新臺幣 340,000元 3 108年8月19日15時30分 新臺幣 60,000元 4 108年8月19日16時20分 新臺幣 60,000元 5 108年8月20日11時50分 新臺幣 120,000元 6 108年8月22日16時35分 新臺幣 30,000元 7 108年8月23日6時25分 新臺幣 60,000元 8 108年8月26日16時15分 新臺幣 26,000元 9 108年9月25日18時45分 新臺幣 45,000元 10 108年10月16日19時25分 新臺幣 29,985元 11 108年10月20日15時55分 新臺幣 36,000元 12 108年11月9日9時15分 新臺幣 70,000元 13 108年11月12日9時15分 新臺幣 55,000元
附表二(提領)
編號 日期時間 幣別 金額/枚數 1 108年8月14日10時28分 USDT(omniusdt) 5490.03186 2 108年8月16日14時30分 USDT(omniusdt) 9925 3 108年8月16日14時37分 USDT(omniusdt) 877.32714 4 108年8月17日3時58分 新臺幣 6153元 5 108年8月19日14時15分 新臺幣 3272元 6 108年8月19日17時19分 USDT(omniusdt) 3849 7 108年8月20日17時3分 USDT(omniusdt) 3843.0000000 8 108年8月21日20時6分 新臺幣 3173元 9 108年8月23日6時4分 USDT(omniusdt) 956.5 10 108年8月23日9時37分 USDT(omniusdt) 1785.465771 11 108年8月26日17時22分 USDT(omniusdt) 959.75 12 108年8月29日16時13分 新臺幣 1466元 13 108年9月6日15時22分 新臺幣 24077元 14 108年9月7日1時35分 新臺幣 8288元 15 108年9月22日14時12分 新臺幣 10130元 16 108年9月26日13時36分 USDT(omniusdt) 1446.5 17 108年10月17日11時56分 USDT(omniusdt) 976.5 18 108年10月20日16時2分 USDT(omniusdt) 1175.5 19 108年11月9日12時18分 USDT(omniusdt) 2314 20 108年11月14日8時29分 USDT(omniusdt)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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