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0,彰簡,450,2022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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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字第450號
原 告 黃淑惠
被 告 姚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7日以110年度彰補字第26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

該裁定業已於110年5月23日送達原告,惟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

嗣又於111年1月6日以函通知原告繳納裁判費,迄今亦仍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補正裁定、函稿、送達證書、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可稽,是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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