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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字第566號
上 訴 人 廖玉桂
許智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游芳艾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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