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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字第65號
反 訴原 告 劉慧玲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賴橓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反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6元〔計算式: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0.03+0.04)*24,800=1,73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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