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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王雅薇
相 對 人 林柏榕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聲請人聲請意旨:相對人雖於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8013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對聲請人強制執行,然聲請人已提起訴訟(案號與前開執行事件相同),為免造成聲請人損害,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供擔保後,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經查:聲請人未對相對人提起異議之訴,此有本院索引卡可稽,難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
是聲請人之聲請,容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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