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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152號
原 告 余冠穎
訴訟代理人 林柏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泳霖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分割共有物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又本件原告並未陳報請求分割之房屋及其基地(下稱系爭房地)之交易市價,經本院依職權查詢鄰近條件相近、屋齡相近、建物總樓層數相同之房屋與坐落之基地,實價登錄交易行情平均價格為每坪新臺幣(下同)119,000元(換算每平方公尺單價為35,997元【1坪=3.3058平方公尺,計算式:119,000元3.3058平方公尺=35,997元/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在卷可稽。
審酌前開鄰近房屋及基地與本件系爭房地之客觀條件相當、交易日期相近,則該鄰近房地之實價登錄交易價格應可供作認定本件系爭房地客觀上交易價格之參考資料。
是系爭房地之估算交易價額為6,578,093元(計算式:35,997元82.3平方公尺=2,962,5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18,502元(計算式:2,962,553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25=118,5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二、提出被告陳泳霖、陳宗德、陳青女、余昀泰、余昀金、余勝津、余若齊、黃藍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並應自行核對當事人資料是否無誤,如當事人有更名、遷址之情形應於書狀更正之。
三、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權利人姓名、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四、全體共有人或本件被告,如有已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並應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適當之訴之聲明。
五、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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