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0,彰簡調,372,2022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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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372號
原 告 吳增杞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公司彰化區營業處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4,740元(計算式:依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34.45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3,200元=454,7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630元,尚應補繳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明請求被告價購補償之法律依據為何。

三、所提出補正狀欠缺原告之簽名或蓋章,請提出補簽章後之該書狀或到院補簽章。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應附書狀及證據資料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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