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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宗和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80元。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6,08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18.44+3.87+4.92+9.93+9.47+12.97)*4,800=286,08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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