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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93號
原 告 王藉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盛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各項請求金額之詳細計算式、明細、請求權基礎(即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如:支出憑證、估價單、發票等。
二、提出無法自理生活有雇請看護需要之診斷證明書。
三、敘明請求交通費用之詳細計算式(即如何得出交通費用3,000 元),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如:支出憑證、收據等。
四、敘明請求工作損失之詳細計算式(即如何得出工作損失360,000 元),並應提出薪資單、所得稅納稅證明、工作收入證明等相關證據資料。
五、提出之後需要拆卸鋼板而需支出醫療費用30,000元之診斷證明書。
六、陳報學經歷、工作、家庭、財產狀況。
七、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準備書狀,並提出繕本1 份及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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