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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103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被告乙○○為未成年人,原告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並提出被告乙○○(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原告如非車主,應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
三、敘明醫療相關費用之詳細計算式(如:載明開刀、住院、回診、看護費用各多少元),以及敘明復健費用每周預計為新臺幣(下同)500元之詳細計算式。
四、敘明子女請假費用之詳細計算式(即如何得出6,000元),並敘明係主張哪4天請假,並請提出請假、扣薪之證明。
五、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應按被告人數附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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