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0,彰補,1045,2021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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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1045號
原 告 張詩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原倉儲設備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94,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7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9,2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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