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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107號
原 告 黃文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恆福等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20 元,茲限原告於前揭期限內如數補繳。
二、本件原告請求之原因事實未明,請補正本件原因事實(原告及被告之得標時間、金額、事實經過、如何交付標金)、請求權基礎(即請求之法律依據)及請求被告應給付220,000元之計算式、計算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將繕本自行寄送各該被告,並提出回執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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