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0,彰補,1087,20211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108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志君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請陳報本件現金卡之歷次借貸明細及還款明細。

三、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