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1088號
原 告 劉育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妤玲間返還借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6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