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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1105號
原 告 賴春岑
訴訟代理人 賴俊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宗祐、宏甲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307號過失傷害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惟本件被告侯宗祐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傷害原告身體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原告請求機車修理費新臺幣(下同)33,700元部分,是原告起訴就上開財產之損害部分依法應據繳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3,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請求財物損失部分之訴,僅就原告所請求醫療費用、增加生活支出費用、看護費、減少勞動能力損失、精神慰撫金部分為審理,特此裁定。
二、原告請求未來看護費、勞動能力損失部分,應提出醫囑不能工作之診斷證明書、請假單、薪資證明、看護費計算標準等證物影本。
三、原告所提住處修繕改建工程並未經原告簽認,且各項金額均未列明,應依實際支出金額及單據,分別列計費用,並計算總金額,原告應陳明本件實際支出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單據影本。
四、原告請求客廳落地窗安裝、廚房氣密窗安裝、洗衣台安裝、防火巷混凝土升高費用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五、提出受損車輛即車牌號碼「MYG-2521」之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原告如非受損車輛之車主,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六、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七、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除行車執照影本外),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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