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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110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朱宏霖
被 告 洪富育(即洪裕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富育(即洪裕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未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6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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