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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11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請提出車輛受損部位之彩色照片影本(應清晰可辨識,不得有模糊不清等情形)。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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