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0,彰補,22,2021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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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22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玉珊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藍玉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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