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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24號
原 告 林群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秀懋間請求返還代收租金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3,420元。
二、彰化縣○○市○○段000 ○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三、被繼承人林饒鶴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四、請提出系爭建物之相關租約資料(請自行向各承租人或其他繼承人索取)。
五、本件有無提出相關分割遺產訴訟,如有,請提出相關案號及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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