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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50號
原 告 廖秋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圓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敘明本件究係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或本於票據法規定而有所請求。
三、具狀指定送達處所為何(即本院相關訴訟文書應寄至何地址,經原告指定後,本院將僅寄送至該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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