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0,彰補,519,2021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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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519號
原 告 羅浮名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麗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易輝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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