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0,彰補,561,202107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56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具狀聲請閱卷,並遵期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本件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於法不合,原告應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

二、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正確被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