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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57號
原 告 施秀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原倉儲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原倉儲設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本件原告請求之原因事實未明,請補正本件原因事實(當事人、時間、地點、事實經過、仲介費如何計算、如何給付、有無約定清償期等)、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及請求被告應給付100,000 元之計算式、計算依據。
三、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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