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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61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刑志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昱汝等間清償債務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3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3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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