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0,彰補,694,2021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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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694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前來閱卷,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甲○○為被告,然未於起訴狀載明甲○○之住居所等人別資料,亦未陳明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致本件起訴對象尚難認特定,經本院函詢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之相關資料,業經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美分行函覆在卷,且查被告甲○○已出境。

原告應前來閱卷,並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三、本件有無向警方或地檢署報案?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

四、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應補正被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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