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0,彰補,813,2021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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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813號
原 告 施克明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克敏之繼承人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聲請調閱資料已回,原告應前來閱卷,並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及他項權利人,共有人及他項權利人之年籍資料請勿遮蓋)。

二、原共有人施克敏、施長庚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

三、提出系爭土地之全部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共有人有發生繼承情形,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據此更正正確之被告;

如共有人或被告之年籍或應有部分等情形有變更,應特別註明,並更正起訴狀之記載。

四、依上開命補正資料,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並補正正確訴之聲明及共有人應有部分附表。

五、陳報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應陳報門牌號碼)、地上物及聯外道路等現狀、建物或地上物之使用權人及使用情形,請以文字說明並佐以地籍圖說及彩色照片方式查報。

六、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繕本不用檢附戶籍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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