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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83號
原 告 黃長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益宗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起訴未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7,73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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