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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87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曉君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歷史帳單影本。
三、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以下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應 附繕本,以利寄送對造):
(一)請求金額中,電信費、專案補貼款各為多少。
(二)請求之電信費之計費期間為何、繳款期限為何、被告於何時起未依約繳費、於何時違約。
(三)專案補貼款之詳細計算式。
(四)專案補貼款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或更正訴之聲明。
(五)利息起算日之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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