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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88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佩玉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
二、請提出完整商品購買契約書、零卡分期申請表、約定條款之彩色影本(應清晰可辨識,不得有模糊不清等情形)。
三、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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