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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891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郁芳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請提出完整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約定條款之彩色影本(應清晰可辨識,不得有模糊不清等情形)。
三、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及所附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資料,提出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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