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0,彰補,918,2021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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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918號
原 告 BJ000-A108081B
BJ000-A108081A
BJ000-A108081
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上列原告與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就此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又按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固非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而已,論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不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

二、查原告前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BJ000-A108081B新臺幣(下同)10萬元、原告BJ000-A108081A10萬元、原告BJ000-A00000000萬元,惟被告所涉妨害性自主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109年度侵訴字第44號刑事判決無罪確定在案,而本院刑事庭依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有本院110年度侵附民更一字第1號裁定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原告即應繳納裁判費。

三、又本件原告係欲分別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自應就原告分別對被告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分別核定,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10萬元、10萬元、30萬元,應分別繳納裁判費1000元、1,000元、3,200元,合計應繳納裁判費為5,2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5,2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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