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0,彰補,932,202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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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932號
原 告 黃秋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南聰間返還土地等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且原因事實欠明。
依起訴狀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96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12*0.6*4,300=30,96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附表: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提出地政機關所核發,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全部謄本、異動索引(均應揭露完整之個人資料,且勿自行添註文字或記號)。
提出與起訴狀內容一致之繕本或影本1件(應包含起訴狀附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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