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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訴字第8號
原 告 林永山律師即許寶福遺產管理人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怡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案號:110年度彰簡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經查:原告於起訴狀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嗣於起訴狀送達後,追加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78,042元,是本件訴之全部,已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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