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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司調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陳煜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明珅間號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另按當事人對於聲請調解之標的顯無爭執者,司法事務官得逕以顯無調解必要為由,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第三點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明珅前於本院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字第209號清償借款事件中成立和解,今相對人業已依和解筆錄還款完畢,惟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2紙仍在聲請人處,聲請人因無法聯繫到相對人,為免相對人之後再以返還本票為由提出訴訟,且聲請人希望當面返還本票並確認兩人間之債務已清,故聲請調解。
三、查聲請人聲請本件調解,係基於無法聯繫相對人返還本票之事實,兩造間非因債權債務或其他法律關係有所爭執,顯無訟爭性,自無調解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駁回。
四、聲請人如有不服,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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