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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司調字第67號
聲 請 人 王清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錦釧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09,8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與事項:
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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