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1,彰小,132,202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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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132號
原 告 盧麗敏

訴訟代理人 盧怡靜
被 告 黃微
訴訟代理人 黃主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726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21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第436條之14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一、經兩造同意者。

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並非「原有狀態」,而係損害事故發生前之「應有狀態」,自應將事故發生後之變動狀況悉數考慮在內,故於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請求修補或賠償修復費用,以填補技術性貶值之損失而回復物之物理性原狀外,就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交易價值,亦得請求賠償,以填補交易性貶值之損失而回復物之價值性原狀。

本院依兩造之主張及舉證,判斷如下:

㈠被告於民國110年9月7日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下稱甲車)沿彰化縣福興鄉同安村員鹿路1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超越前車變換至對向即原告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下稱乙車)之車道時,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因而發生碰撞,為本件交通事故之肇事因素;

原告遵循車道行駛,無肇事因素。

㈡乙車非運輸業用,於105年8月出廠,遭毀損時出廠已逾5年,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25,850元,包含零件12,360元、工資13,490元,零件部分以附表所示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後為1,236元,連同無庸折舊之其餘費用合計14,726元(計算式:1,236+13,490=14,726)。

㈢兩造同意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第436條之14規定規定認定乙車之交易性貶值損失金額,爰審酌乙車毀損時出廠已逾5年,毀損部位在車頭左側、車身左側、左側後照鏡,修復費用之零件與工資金額約各半,原告主張新車市價約63萬元為被告不爭執等情,認定乙車之交易性貶值損失金額為3萬元。

㈣原告所受損害合計44,726元(計算式:14,726+30,000=44,726),其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4,7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11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附表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上開【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自出廠日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已使用逾5年,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1,236元。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2,360×0.369=4,561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2,360-4,561=7,799第2年折舊值 7,799×0.369=2,878
第2年折舊後價值 7,799-2,878=4,921
第3年折舊值 4,921×0.369=1,816
第3年折舊後價值 4,921-1,816=3,105
第4年折舊值 3,105×0.369=1,146
第4年折舊後價值 3,105-1,146=1,959
第5年折舊值 1,959×0.369=723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959-723=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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