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1,彰小,205,202207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205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佳名
訴訟代理人 李家旺
被 告 鄭仲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上開違約金給付期數不得逾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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