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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小字第42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陳采玲
被 告 卓育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彰化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1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該次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爰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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