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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小字第486號
原 告 海悅豪景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振宗
被 告 紀偉駿
法定代理人 紀蔣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海悅豪景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設立之管理委員會,被告積欠管理費未付,為此依規約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經查: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規約第17條第2項約定,「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本公寓大廈所在地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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