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48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唐聕婷
被 告 蔡珮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008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