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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小字第58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宗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此於小額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7月13日對被告洪宗義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訴訟,惟被告已於111年1月20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於原告起訴前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原告之訴顯然不合法,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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