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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小字第597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時修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以下事項,各門號請分列清楚,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繕本逕寄被告,註明於書狀,並陳報回執):
(一)提出原門號分別申請換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之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二)各門號請求之電信費、專案補貼款各為多少。
(三)各門號請求之電信費繳款期限為何、被告於何時起未依約繳費、合約何時開始、原合約何時終止、被告何時起未依約繳費、於何時違約、合約何時終止(各門號應分列清楚)。
(四)陳明各門號專案補貼款之計算條款依據、詳細計算式,並請補提出完整、清晰可資辨識之申請書、契約條款。
(五)專案補貼款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或更正訴之聲明。
(六)所提出門號0000000000帳單未載明計費期間、繳款截止日、費用明細,顯非完整之歷史帳單,請補提出完整歷史帳單(應載明計費期間、繳款期限、費用明細),並敘明利息起算日之法律依據。
以及應提出門號0000000000之完整歷史帳單(應載明計費期間、繳款期限、費用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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